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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
方案景观艺术评审 |
市规划委各分局 |
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采光和日照。 2.《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13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日照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
无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原则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次性受理,一次性审批。部分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可以先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作为施工图纸审计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