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事项编号 |
事项类别 |
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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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
00-426602033-S-30-00-00 |
公共服务 |
市质安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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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00-004139456-S-03-00-00 |
行政监督检查 |
市规划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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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00-00413900X-A-18-02-00 |
行政许可 |
市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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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
00-004138824-A-01-04-01 |
行政许可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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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
00-004138824-A-01-04-02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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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
00-004136423-A-11-02-00 |
行政许可 |
市市政 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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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 |
00-004136423-A-12-02-00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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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00-B36951684-A-01-02-00 |
行政许可 |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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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部分生态类)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 |
00-00413950-1-A-05-00-00 |
行政许可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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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00-004142022-S-16-00-00 |
其他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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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
00-00413935X-S-11-00-00 |
行政监督 检查 |
市国土 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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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 |
00-004139050-A-01-02-00 |
行政许可 |
市国家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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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00-004138453-S-09-00-00 |
备案 |
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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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
项目建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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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7条; 2.《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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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2.《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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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A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B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9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37条、第38条; 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49号); 4.《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22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3、14、21条;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国家、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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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第12、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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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 1.《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 2.《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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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 ; 2.国务院第412令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3.《福建省气象条例》第25、26条 ;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7条;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2条、第4条、第3章; 6.《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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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部分生态类)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9.《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10.《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简化生态类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厦环评〔201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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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4.《厦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厦水利〔2013〕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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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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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 1.《国家安全法》第59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 号令)第66项; 3.《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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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省政府令第147号)第22条; 4.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国家安全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16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文)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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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 ;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3、4、5条 ; 3.《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22条 ;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条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第17条; 6.《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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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1.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 2.竣工预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3.符合GB50300-2013、GB50141-2008、GB50268-2008、CJJ1-2008、CJJ2-2008规定的验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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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1.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00验线报备表》; 2.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 3.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或《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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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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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A.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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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2.对照自查整改完毕,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申请表格经核对填写无误;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 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价; 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6.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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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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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按《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审批意见书》要求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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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 1.按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批文及审批确认的图纸进行施工; 2.绿地率满足规定要求。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项目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项目(包括主体项目和子项目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将项目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竣工验收检测并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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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部分生态类)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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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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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水土保持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变更手续完备;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等档案资料齐全;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5.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维护主体明确; 6.已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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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本市范围内竣工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含个人建房),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前,需向本机关申报土地复核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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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 已完成强弱电系统建设的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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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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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经有关负责人,法人审核签字;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7.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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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1.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后,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质安站、规划委、消防支队、气象局、人防办、市政园林局、水利局、国土、国安局、环保局、建设局窗口; 2.也可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网上自助申报区进行网上申报后;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质安站、规划委、消防支队、气象局、人防办、市政园林局、水利局、国土、国安局、环保局、建设局窗口; 3.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需在市质安站网上申报:(网址:http://117.25.161.198:82/zaythxt/abframe/auth/login.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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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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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请表(原件1式3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2.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人签字的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由专监、总监、法人签字的监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报告(原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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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由项目负责人、法人签字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7.由项目负责人、法人签字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8.建筑节能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施工质量检查表、单位工程(住宅、公共建筑类)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记录(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注意事项: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不得跨空格填写验收意见和签名; 2.施工单位质量自评报告、监理(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要求进行签名、盖章; 3.竣工预验收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报告精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业务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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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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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筑工程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及附表;(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2.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材料原件3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复验(经整改后再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报告材料(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批准书、土地划拨决定书及附图;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提供原用地红线批文及附图、《用地审核意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补充规定;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提供《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书及地价缴清证明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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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印件及附件,项目如曾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提供变更批文及附图;(规划部门内部调阅) 3.规划部门核定的总平面图及立面图、效果图;(规划部门内部调阅) 4.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规划部门内部调阅) 5.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0.00验线报备表》。(规划部门内部调阅)
温馨提示: 1.非市级立项的岛外各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B.市政工程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及附表;(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2.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组织出具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3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管线及架空线平面位移及竖向变化给其它工程的实施造成影响而确实无法整改的,应提供相关管理及架空线单位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复验(经整改后再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报告材料(纸质材料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道路交通工程及市政场(厂)站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土地批文;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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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印件及附件、附图,项目如曾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提供变更批文及附图; (规划部门内部调阅) 3.规划部门出具验线意见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验线检查表》;(规划部门内部调阅) 温馨提示: 1.非市级立项的岛外各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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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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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2.《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和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指建筑平面布置图,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的竣工图纸);(原件1份,Word或CAD格式电子材料1份) 3.涉及消防产品的,应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即消防产品证书、检验报告);(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涉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涉及消防设施检测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指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论文件)(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施工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涉及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应提供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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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7.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8.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温馨提示: 1.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需一式一份,以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 2.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字并签注日期。 3.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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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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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须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各1份,PDF或JPG格式)); 3.厦门市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5.竣工测量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比例1:400)(原件1份,CAD或PDF或JPG格式电子版1份); 6.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7.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人防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产品原材料试验检测、检验报告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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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8.防空地下室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9.竣工图纸资料原件1套(含电子版)(图纸1套、CAD或PDF或JPG格式电子版1份): (1)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图例、设备表; (2)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管线综合图; (3)±0.00以上一层平面图、南(主)立面、剖面图; (4)防空地下室各专业图纸。 10.对本期未足额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1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规划部门核实的《厦门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该项材料中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联合竣工验收项目无需提供,由人防部门与规划委内部交接取得;单独验收项目需提供。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人防部门核发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意见书或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意见书。 (人防部门内部调阅)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中可由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5年10月1日前出具的批文仍由业主提供),部门资料库或系统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B.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须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各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竣工图纸:总平面图; 4.《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规划部门核实的《厦门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该项材料中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联合竣工验收项目无需提供,由人防部门与规划委内部交接取得;单独验收项目需提供。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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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人防部门核发的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人防部门内部调阅)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中可由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5年10月1日前出具的批文仍由业主提供),部门资料库或系统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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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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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PDF或JPG格式电子材料1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网站下载、需加盖公章),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网站下载、需加盖公章),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5.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章的蓝图),如有变更的还应附送CAD格式电子文件(光盘);(图纸1份,CAD格式电子材料1份) 6.管线综合竣工图(加盖施工单位竣工章的蓝图),如有变更的还应附送CAD格式电子文件(光盘);(图纸1份,CAD格式电子材料1份) 7.加盖“365备用网址图纸专用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如规划调整,应提交最新有效版本)”(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CAD或PDF或JPG格式电子版1份); 8.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意见(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中可由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5年10月1日前出具的批文仍由业主提供),部门资料库或系统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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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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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网站下载、需加盖公章),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纸质材料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电子化材料1份(JPG、PDF格式)); 4.《厦门市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工程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网站下载、需加盖公章),excel格式电子材料1份); 5.加盖“365备用网址图纸专用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如规划调整,应提交最新有效版本)”(复印件1份,需加盖公章,CAD或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园林绿化竣工图(注明红线范围、拐点坐标、 竣工绿地率);(图纸1套,CAD格式电子材料1份) 7.园林绿化面积分析图(含CAD格式电子版)加盖竣工章及统计表(含Excel格式电子版)。提示:分析图应注明绿地编号、位置和面积大小;统计表按网站下载的制式表格填写;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中可由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5年10月1日前出具的批文仍由业主提供),部门资料库或系统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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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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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2.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A4复印件1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防雷装置竣工图(图纸1份,CAD、PDF或JPG格式电子材料1份); 4.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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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无需业主提交)(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或《厦门市气象局防雷设计报备告知书》(气象部门内部调阅)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中可由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5年10月1日前出具的批文仍由业主提供),部门资料库或系统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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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部分生态类)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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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简化类)》,按要求需提供噪声监测报告的,应由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以上相应材料应提交一式二份及电子版;(备注:属生态类第4类项目、第5类项目中房地产及办公用房项目、第6类项目中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项目仅监测噪声,其他项目无需监测。)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自查报告(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附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信息公开承诺书一份(复印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注:申请材料中属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校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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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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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文件(纸质材料原件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或JPG格式)); 3.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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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份); 4.经由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清单(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表(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表格及范本可在“厦门水利信息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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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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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 2.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规费缴清证明或缴交凭证(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 3.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 5.竣工测绘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CAD、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 6.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履行的事项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 7.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开工申报回执》或者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令、《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和现场全景照片;分期建设的,可分期申报复核验收,首期申报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开工申报回执》或者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令,之后各期申报提供前几期验收后签发的《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最后一期申报时,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和现场全景照片(竣工申报书原件、其他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 8.身份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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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他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部门内部调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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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2.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国土部门内部调阅)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温馨提示: 申请材料中可由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5年10月1日前出具的批文仍由业主提供),部门资料库或系统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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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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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申请书》(填报,单位盖章,一式2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2.项目的建筑施工图、竣工图(刻成光盘,各1套); 3.项目的强弱电系统竣工图(包括:电话通信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紧急广播系统和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包括主要设备的布局,选定敷线路由和控制中心的地点,制定系统配置,选用的主要设备和器材,绘制系统图,刻成光盘1套); 4.强弱电系统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盖章,一式2份, JPG或PDF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申办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JPG或PDF电子化材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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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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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提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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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7.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应提交,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9.住宅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住宅工程应提交,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10.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交书面承诺)或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2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1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1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内部调阅) 2.规划认可文件; 3.环保认可文件; 4.人防认可文件;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或备案文件; 6.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局内部调阅)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局内部调阅) 8.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证明;(建设局内部调阅) 温馨提示: 1.申请材料中可由建设局内部调阅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6年7月1日之前出具的批文,仍由业主提供),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5年10月1日之前出具的批文,仍由业主提供),部门资料库或系统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2.以上申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建设局办件窗口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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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申请材料按各部门申报材料清单分别提供; 2.提交的纸质材料应是添加标签或加盖电子签章上传的电子文件,打印后再加盖单位公章及审批部门要求加盖的公章;(单位有申请电子印章的可直接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 3.网上申报,CAD类型文件需采用绿建水印添加标签后上传,非CAD类型文件有申请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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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子印章的,文件盖CA印章后可直接上传;没有申请电子印章的,通过在电子签章系统加盖公用章生成文件,上传到网上办件的“申请材料列表”栏目中; 4.添加标签前,请先备份电子材料; 5.电子文件需按办事指南申请材料顺序一一对应上传; 6.电子印章可通过福建CA公司(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进行申请; CA办理咨询电话:40089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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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再提交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 2.质安站、规划委、消防支队、人防办、市政园林局、气象局、水利局、国土房产局、国安局、城建档案馆、建设局部门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4.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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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5个工作日;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7个工作日;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8个工作日; 4.人防办: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时限)、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 5.市政园林局: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 6.防雷装置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 7.建设项目(部分生态类)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20个工作日(含审批5个工作日(含现场勘查)、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不包含报告修改、听证(若有,需25个工作日)、补件、现场整改的特殊环节所需要时间)。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0个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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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作日; 9.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10个工作日(不含约谈用地单位、补件时间); 10.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7个工作日(含现场勘查);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个工作日。 12.阶段总时限: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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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依据 |
一:人防收费标准及依据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备注: “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是指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中,除生产性建筑外(工业厂房和生产性配套设施)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依据:①《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②《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④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 办发〔2009〕34号)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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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依据 |
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⑦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标准: ①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②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③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④营利性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⑤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项目,予以免收;⑥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⑦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⑧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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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中心统一收件、发件窗口 |
联 系 电 话 |
0592-7703892 0592-7703894 0592-7703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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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窗口 |
0592-7703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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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规划委窗口 |
0592-7703813 0592-7703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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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消防窗口 |
0592-770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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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人防办窗口 |
联 系 电 话 |
0592-7703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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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窗口 |
0592-7703805 0592-7703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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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气象局窗口 |
0592-7703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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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环保局窗口 |
0592-7703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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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水利局窗口 |
0592-7703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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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国土房产局窗口 (市国土房产局岛外分局签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以及岛外各区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
0592-7703796(市) 0592-6228916(集美) 0592-6800832(海沧) 0592-7558572(同安) 0592-7886706(翔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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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中心统一收件窗口(国安局代收件) |
0592-2083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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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建设局窗口 |
0592-7703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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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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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 |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xma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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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 电话 |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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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联合竣工验收包含的各项专项验收原则上必须一次性并联申报办理,特殊项目明确分次验收的,经业主(代建)单位申请,牵头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分两批申报,两批验收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