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自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
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财政投融资项目)
事项名称 |
事项编号 |
事项类别 |
审批单位 |
增量(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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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00-004139456-A-01-00-0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委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00-00413935X-A-01-01-00 |
行政许可 |
市国土 房产局 |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00-00413820X-I-01-02-00 |
政府内部 审批 |
市发改委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 |
00-004139456-A-02-02-0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委 |
自有(原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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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 |
00-004139456-A-08-00-0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委 |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00-00413820X-I-01-02-00 |
政府内部 审批 |
市发改委 |
不涉及新增用地的管线工程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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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 |
00-004139456-A-08-00-0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委 |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00-00413820X-I-01-02-00 |
政府内部 审批 |
市发改委 |
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原有建筑修缮改造、 智能化等项目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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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00-00413820X-I-01-02-00 |
政府内部 审批 |
市发改委 |
审批对象 |
项目建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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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8条; 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6、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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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4条、第5条、第6条;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 5.《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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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3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3.《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6]综139号)第5条;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5]16号); 5.《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多规办[20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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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4条; 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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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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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发改部门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原有建筑修缮改造、智能化等项目可不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2.发改部门已出具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或片区指挥部已出具投资审定意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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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1.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窗口; 2.也可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网上自助申报区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可咨询中心统一收件窗口),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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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共性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额、资金来源、申请事项;(规划:新增项目2份,自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1份,国土1份,发改1份; 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申请报告中应写明本阶段拟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抬头根据申请事项,同时给发改、规划、国土三个部门。仅申请办理个别审批事项的,对未申请的审批事项应写明未申请原因。 ——建设依据,应写明已列入发改委部门XX年第X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或指挥部投资审核意见函)文号; 有市(区)委、市(区)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市(区)领导批示意见、主管部门的书面建设依据的一并附上(复印件)。该附件无需提供给市发改委 2.《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规划:新增项目2份,自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1份,国土1份,发改1份; 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3.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纸质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报发改部门的材料 4.重大片区指挥部项目,需提供由常务副总指挥(或指挥部授权指定的领导)签字确认的投资估(概)算审定意见函(原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5.重大工程需省级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复印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涉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资金支持或审批的项目以及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由上级部门出资建设的项目,需提供其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报规划部门的材料 7.需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总平面图(含最新实测地形图)(比例1:1000以上)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新增项目2份,自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1份)(CAD电子版); 8.在原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的需提交土地房屋权证或原用地批文(含红线)(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9.集体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除需提供共性材料中1、2、3、7、8条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书面同意建设意见(原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10.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需提交征拆公告或土地征收完成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11.对涉及安监部门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项目,需提供“安全条件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复印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 2.经区政府批复村庄建设规划(批复及总平图);(规划部门内部调阅) 3.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置批文,部门内部交接) 4.国土的用地预审意见书;(前置批文,部门内部交接) 5.发改的可研批复。(前置批文,部门内部交接) 温馨提示: 1.申请材料中可由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原则上不再由业主提供(2015年10月1日前出具的批文仍由业主提供),部门资料库或系统证照库里资料不完善可由业主补充提供; 2.海洋、环评、水保、防洪、节能、林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出具书面预审意见,正式审批意见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未完成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3.业主需提供的材料,其中共性材料按具体申报的事项要求的内容及份数提供,新增项目规划2份,国土1份,发改1份;自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规划、发改各1份;不涉及新增用地的管线工程规划、发改各1份;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原有建筑修缮改造、智能化项目只需提供发改1份。其余材料按各部门要求的内容及份数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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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网上申报,CAD类型文件需采用绿建水印添加标签后上传,非CAD类型文件有申请电子印章的,文件盖CA印章后可直接上传;没有申请电子印章的,通过在电子签章系统加盖公用章生成文件,上传到网上办件的“申请材料列表”栏目中; 2.添加标签前,请先备份电子材料; 3.电子文件需按办事指南申请材料顺序一一对应上传; 4.提交的纸质材料应是添加标签或加盖电子签章上传的电子文件,打印后再加盖单位公章及审批部门要求加盖的公章;(有申请电子印章的可直接打印加盖了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 5.外网申报过程中有问题具体可咨询7703248; 6.电子印章可通过福建CA公司(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进行申请;CA办理咨询电话:40089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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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再提交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 2.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4.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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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增量(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3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7个工作日;(在策划阶段未开展勘测定界工作的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可在第8个工作日出具);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审批——8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10个工作日。 自有(原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 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6个工作日;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研审批——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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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事项:出具勘测定界资料 2.收费标准: 地形图资料费: 1:1000为92元/幅/份; 1:2000为120元/幅/份; 1:5000为72元/幅/份。 数字化成果加工费: 1:1000为92元/幅; 1:2000为120元/幅; 1:5000为72元/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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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3.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6号); (2)国家测绘局《关于颁发<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测发[1987]473号);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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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中心统一收件、发件窗口 |
联系电话 |
0592-7703784 0592-7703786 0592-7703891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发改委窗口 |
0592-770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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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规划委窗口 |
0592-7703813 0592-7703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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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国土房产综合窗口 |
0592-7703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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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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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 |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xma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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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wy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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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1.申请人凭发改部门前期工作计划申办项目报建,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2.勘测定界费用需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件前完成缴交,申请人在报件后直接到市行政服 务中心一楼C厅测绘窗口打印缴费通知; 3.在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的,用地业主不变,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用地业主已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办理用地预审; 4.非市级立项的岛外各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5.非财政投融资的划拨项目参照执行,但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6.《可研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可登陆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xmas.gov.cn)进行下载。 |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