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划拨用地备案类)
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划拨用地备案类)
事项名称 |
事项编号 |
事项类别 |
审批单位 |
增量(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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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00-004139456-A-01-00-0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委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00-00413935X-A-01-01-00 |
行政许可 |
市国土 房产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 |
00-004139456-A-02-02-0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委 |
审批对象 |
项目建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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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8条; 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6、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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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4条、第5条、第6条;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 5.《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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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4条; 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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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已取得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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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1.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后,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窗口; 2.也可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网上自助申报区进行网上申报后(具体操作可咨询中心统一收件窗口),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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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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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共性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额、资金来源;(国土1份、规划 2份) ; ——申请报告中应写明本阶段拟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申请报告抬头应根据申请事项,同时给国土、规划两个部门;仅申请办理个别审批事项的,对未申请的审批事项应写明未申请原因;有市(区)委、市(区)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市(区)领导批示意见、主管部门的书面建设依据的一并附上(复印件)。 2.《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划拨用地备案类)审批申请表》原件(国土1份、规划 2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3.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纸质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报规划部门的材料 4.需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总平面图(含最新实测地形图)(比例1:1000以上)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原件2份) (CAD电子版)。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发改部门(或商务部门或经信部门)的备案证明; 2.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国土的用地预审意见书。 温馨提示: 1.业主需提供的材料,其中共性材料按具体申报的事项要求的内容及份数提供,其余材料按各部门申报材料清单分别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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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网上申报,CAD类型文件需采用绿建水印添加标签后上传,非CAD类型文件有申请电子印章的,文件盖CA印章后可直接上传;没有电子印章的,通过在电子签章系统加盖公用章生成文件,上传到网上办件的“申请材料列表”栏目中; 2.添加标签前,请先备份电子材料; 3.电子文件需按办事指南申请材料顺序一一对应上传; 4.提交的纸质材料应是添加标签或加盖电子签章上传的电子文件,打印后再加盖单位公章及审批部门要求加盖的公章;(有申请电子印章的可直接打印加盖了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 5.外网申报过程中有问题具体可咨询7703248; 6.电子印章可通过厦门CA公司(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4号窗口)进行申请;CA办理咨询电话:0592-7703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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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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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再提交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 2.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4.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5.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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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增量(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3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7个工作日;(在策划阶段未开展勘测定界工作的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可在第8个工作日出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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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事项:出具勘测定界资料 2.收费标准: 地形图资料费: 1:1000为92元/幅/份; 1:2000为120元/幅/份; 1:5000为72元/幅/份。 数字化成果加工费: 1:1000为92元/幅; 1:2000为120元/幅; 1:5000为72元/幅。 3.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6号); (2)国家测绘局《关于颁发<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测发[1987]473号);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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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中心统一收件、发件窗口 |
联系电话 |
0592-7703786 0592-7703891 0592-7703893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发改委窗口 |
0592-770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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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规划委窗口 |
0592-7703813 0592-7703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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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国土房产综合窗口 |
0592-7703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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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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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 |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xma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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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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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1.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xmas.gov.cn)进行网上备案; 2.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或商务部门)的备案事项不再和规划选址、国土预审并联办理,直接通过“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xmas.gov.cn)单独进行网上备案。 3.公开出让用地新增项目直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开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原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在项目备案完直接办理规划条件核定。 4.非市级立项的岛外各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5.在原已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的,用地业主不变,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用地业主已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办理用地预审; 6.《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划拨用地备案类)审批申请表》可登陆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xmas.gov.cn)进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