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划拨用地核准类: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划拨用地核准类:自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
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划拨用地核准类)
事项名称 |
事项编号 |
事项类别 |
审批单位 |
增量(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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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00-004139456-A-01-01-0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委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00-00413935X-A-01-01-00 |
行政许可 |
市国土 房产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00-00413820X-A-01-00-00 |
行政许可 |
市发改委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00-004138250-A-01-00-00 |
行政许可 |
市经信局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00-004138605-A-07-00-00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 |
00-004139456-A-03-01-0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委 |
自有(原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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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 |
00-004139456-A-01-02-00 |
行政许可 |
市规划委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00-00413820X-A-01-00-00 |
行政许可 |
市发改委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00-004138250-A-01-00-00 |
行政许可 |
市经信局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00-004138605-A-07-00-00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审批对象 |
项目建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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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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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28条; 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6、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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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4条、第5条、第6条;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 5.《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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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18号)第2条;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3条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3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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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经信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18号)第2条;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3条;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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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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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18号)第2条;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修改);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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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4条; 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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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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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审批依据”中所列的核准目录范围; 2.技改项目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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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1.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后,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发改委/商务局(二楼B厅)/经信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窗口; 2.也可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网上自助申报区进行网上申报后(具体操作可咨询中心统一收件窗口),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发改委/商务局(二楼B厅)/经信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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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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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共性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及投资方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规划、资源利用情况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 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的产业政策分析;(新增项目:发改1份或经信1份或商务1份、国土1份、规划2份,自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发改1份或经信1份或商务1份、规划1份; 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申请报告抬头根据申请事项,同时给发改委/商务局(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抬头为商务局)、经信局(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抬头为经信局)、国土、规划三个部门);仅申请办理个别审批事项的,对未申请的审批事项应写明未申请原因;有市(区)委、市(区)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市(区)领导批示意见、主管部门的书面建设依据的一并附上(复印件)。该附件无需提供给市发改委。 2.《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原件(新增项目:发改1份、国土1份、 规划2份,自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发改1份、规划1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市经信局、商务局不收取该项材料 3.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纸质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需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总平面图(含最新实测地形图)(比例1:1000以上)并标示用地边界几坐标(原件1份)(CAD电子版); 5.对涉及安监部门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项目,需提供“安全条件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复印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6. 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需提交征拆公告或土地征收完成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 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11.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报经信部门的材料 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改项目)还需提供:技改项目项目核准请示(原件2份,Word格式电子材料1份)。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设方案策划意见函; 2.有效期内的可研批复或立项或备案或核准文件; 3.用地预审;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及附图。 温馨提示: 1.海洋部门的预审工作,无需单独提供资料,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将业主提交的电子材料通过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给海洋部门,海洋部门根据电子材料在第3个工作日出具预审意见; 2.业主需提供的材料,其中共性材料按具体申报的事项要求的内容及份数提供,其余材料按各部门申报材料清单分别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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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网上申报,CAD类型文件需采用绿建水印添加标签后上传,非CAD类型文件有申请电子印章的,文件盖CA印章后可直接上传;没有电子印章的,通过在电子签章系统加盖公用章生成文件,上传到网上办件的“申请材料列表”栏目中; 2.添加标签前,请先备份电子材料; 3.电子文件需按办事指南申请材料顺序一一对应上传; 4. 提交的纸质材料应是添加标签或加盖电子签章上传的电子文件,打印;再加盖单位公章及审批部门要求加盖的公章。(有申请电子印章的可直接打印加盖了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 5.外网申报过程中有问题具体可咨询7703248; 6.电子印章可通过厦门CA公司(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4号窗口)进行申请;CA办理咨询电话:0592-7703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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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再提交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 2.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局、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审查人员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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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知理由; 3.对于决定受理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4.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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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增量(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新建选址意见书的核发——3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6个工作日;(在策划阶段未开展勘测定界工作的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可在第7个工作日出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7个工作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7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时间,委托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重特大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经信局)——7个工作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10个工作日。 自有(原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 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6个工作日;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7个工作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7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时间,委托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重特大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经信局)——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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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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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中心统一收件、发件窗口 |
联系电话 |
0592-7703786 0592-7703891 0592-7703893 |
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发改委窗口 |
0592-770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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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经信局窗口 |
0592-7703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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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规划委窗口 |
0592-7703813 0592-7703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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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厦门市国土房产综合窗口 |
0592-7703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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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厅厦门市商务局窗口 |
0592-7703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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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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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 |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xma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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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xn.x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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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1.在原已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的,用地业主不变,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用地业主已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办理用地预审; 2.外商投资项目由商务局负责核准;技改项目由经信局负责核准; 3.非市级立项的岛外各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4.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项目核准及报建阶段审批申请表》可登陆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xmas.gov.cn)进行下载。 |
流程图